2005年8月18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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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经营恶化相对方可解除合同
张水萍

    案例
  2004年10月,某商贸公司与某制衣厂签订一服装加工合同,双方约定商贸公司向制衣厂定作女式套装1000套,价款共计20万元,2005年1月31日交货,验收后付款。2004年11月10日,制衣厂在加工过程中,得知商贸公司发生严重亏损,丧失债务履行能力,且正在申请破产,于是单方中止了合同履行,并致函商贸公司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但商贸公司一直未予答复。制衣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该服装加工合同予以解除。
  法律常识
    合同双方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原因已经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可以暂时中止自己债务履行的权利,这称之为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中止合同履行后,如及时通知了对方,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又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制衣厂在得知商贸公司发生严重亏损,丧失履行能力面临破产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并及时通知了对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